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临沂市直企业职工,在生育后三个月之内,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带以下资料来申请:
1、《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费用拨付申报表》原件纸质3份,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经办人签字(盖章)
2、生育前所申批的加盖了单位公章的《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原件一份(异地生育的带《临沂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3、生育职工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生育职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由所属计生办打印并盖章)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
5、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6、生育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未申领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生育职工提供本人工行银行卡复印件;
8、生育职工住院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9、生育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10、生育职工住院收费项目汇总表原件。
注:1、第9、10两项限符合享受临沂市生育保险待遇的企业男职工或符合异地生育的女职工。2、其中第2项男职工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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